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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计算和探视权的行使
2011-05-1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抚养费是由不抚养小孩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法院考虑一方的经济条件作出判决。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享有对小孩的探视权,另一方必须协助他方行使探视权。

  1.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给付到子女十八周岁或是可以独立生活为止。

  要给子女多少抚养费,怎么计算呢?

  对这个问题最高法院有规定,分两情况:“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2. 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3. 子女户口问题

  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子女归一方抚养而对方不愿出具户口簿,经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分户或迁移情况,并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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