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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
2018-04-2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离婚的情况在我国也是很常见的,特别是是涉外离婚。如果双方有孩子的,就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由离婚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抚养费给付方式: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2)按月给付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

  (3)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4)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例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二、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抚养费的数额应能维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学的正常需求;

  (2)除此之外还要考虑非抚养方的实际收入,一般每月抚养费应占非抚养方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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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1)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2)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情况指:子女求学所需学费、生活费增长,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疗费用等。

  四、抚养费的给付期间:

  (1)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间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例外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

  (2)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例如子女尚在校就读,再如,子女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经满了16周岁,并且有了独立的经济收入,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以上是离婚法律网整理的“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在决定抚养权归属时,一定要把孩子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给孩子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如果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请咨询我们离婚法律网在线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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