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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不得剥夺一方探视权
2011-05-0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探望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定期或不定期看望未成年子女或与子女相处的权利。探望权是父母的一种天然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除了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探望权才可以中止!本案中的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一方免交抚养费,同时不得探视小孩。这样的约定违反法律,不发生预期的效力。

  咨询:我和前夫前年离婚,他有外遇,我们是协议离婚的,当时约定他不用给抚养费也不准探望孩子。最近他一再要求探望孩子,我都拒绝了,我们有协议在先,请问我有理由拒绝吗?

  律师解答: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你们离婚时关于男方不得探望孩子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你们应该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角度重新协商探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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