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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变更抚养权请求重分离婚财产被驳回
2011-03-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对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是否必然导致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情况的变更?洪先生和妻子离婚且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他放弃大部分财产,孩子归女方独自抚养。 离婚后洪先生发现,儿子长期在乡下生活,认为前妻没有把财产用于孩子教育,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昨日记者获悉,青羊法院驳回洪先生的请求,认为更改抚养关系和财产分割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因果关系。

  案情

  洪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于2007年初育有一子小兵(化名)。去年4月,两人因夫妻感情破裂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小兵由张女士抚养,洪先生不支付小兵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等一切费用,位于青羊区的一套住房归小兵所有,夫妻共同存款除了洪先生分得4万元外,支付房贷后的余款14万归张女士所有。随后,他们持该离婚协议,通过民政局正式办理离婚。

  离婚后,洪先生认为前妻长时间把儿子带到农村生活,不利于孩子成长,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于是,洪先生以前妻未兑现离婚时承诺的“将存款14万元均用于小孩培养”为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归自己所有,14万元的存款则平分。

  法院:

  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不必然影响财产分割

  “两人离婚时,曾就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协议有效。”青羊法院认为,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通过诉讼或协议的方式变更,但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并不必然影响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等其他内容,两者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承办法官解释,虽然男方将大部分财产分割给女方,但他无证据证明女方多得财产是由于抚养孩子而多得,或证明双方若有变更小兵抚养关系应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约定。并且,洪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少分财产属于前妻存在欺诈、胁迫,以致离婚协议内容部分或全部无效的情形。因此,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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