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频繁结婚离婚 儿子请求变更抚养权案
导读: 父亲频繁结婚离婚,儿子认为老子无力管理和教育自己,于是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尊重16岁孩子的意见,支持变更抚养关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律依据!
案情
父亲离婚的5年间,竟然又结了4次婚,让本已伤感的儿子再也不愿和父亲共同生活了。安徽省五河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的儿子方某变更随母亲生活,由母亲自费扶养。
方某的父母与1991年结婚,200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儿子随父亲生活,由其自费扶养。平静生活被打破的方某,迎来了更多的情感冲击。他向母亲诉苦,离婚还不满5年,父亲已结4次婚,由于频繁结婚离婚,方某认为父亲已无力管理和教育自己,父子感情淡薄,在后母即将又要生孩子之际,两人还有了冲突,因此强烈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母子连心,方某的母亲于2010年7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扶养关系,让儿子随母亲生活,自费扶养。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承办法官做了大量调查工作,并征求了已经16岁的方某的意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方某母亲的诉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当事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