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子女抚养权应有法定理由
2016-05-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诉讼离婚后,法院将婚生子判给了女方,但她的户口及居住均在上海,女方如果为了节省抚养费将孩子送回老家交由女方父母抚养的话,男方和女方都无法见到小孩,或者很少机会见到小孩。请问,男方如果想把孩子接回上海,能通过法院诉讼变更抚养权吗?
涉及抚养权的变更,若双方都同意变更抚养权,可以签订一个变更协议,表明变更的事实就行了,双方签字就有效了,不用到法院起诉变更。若对方不同意,你认为她的抚养不适合孩子的成长,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变更子女抚养权应有法定理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