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患有情绪障碍 变更抚养权有希望吗?
提问:
我与我前夫在2004年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前生养了一个儿子,当时6岁。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前夫抚养,我每个月可以探视孩子两次。2006年孩子入学以后,我发现前夫对孩子的学习、生活等各方面均照顾不周,且孩子的性格相比以前变得孤僻、不爱接触人。我带孩子到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诊断结论是孩子患有情绪障碍。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够通过诉讼取回孩子的抚养权么?
回答:
关于夫妻双方在离婚以后,婚生子女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1993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上述司法解释是作为当前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离婚以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必须满足以下几种条件之一,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乙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政党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你所陈述的情况种,首先不存在“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况。
其次,你前夫对孩子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照顾不周,这种情况一般而言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尽抚养义务的行为,因为法律对是否尽抚养义务有严格的规定,是否尽抚养义务和抚养得好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至于你孩子患的“情绪障碍”,经向有关专家了解,“情绪障碍”的起因有很多种,包括孩子升学竞争激烈、处于离婚单亲家庭等,都可能导致孩子“情绪障碍”,因此这种精神性的疾病不管程度如何,与你前夫对孩子的抚养都不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你的这种情况也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不尽抚养义务”或“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条件。
最后,你孩子目前8岁左右,还不到法律规定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根据其意愿选择监护人的条件。
综合上述情况,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是难以通过诉讼取回孩子的抚养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