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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效力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6-11-0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是以口述形式来确定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非书面形式,且具有紧急性,在司法实践中较易产生纠纷,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所以有必要对口头遗嘱的效力及认定进行探讨。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对口头遗嘱效力的认定要从口头遗嘱的四个要件上进行分析认定。

  首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由于遗嘱继承是公民依法处理其私有财产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要式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4)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第一,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遗嘱人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这里的法定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主要有: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在这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亲身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二,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债权人等。

  第三,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法律规定凡书面形式的遗嘱必须要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或者是手印),由于你母亲没有在遗嘱记录上签字或留下手印,所以你母亲的这份遗嘱是不符合书面形式遗嘱的要件的。

  那么,它是否符合口头遗嘱的生效要件呢?根据上面的叙述可以看到,这份遗嘱是在你母亲临终时做出的,遗嘱人当时处于生命垂危的状态,这属于我们讲到的紧急情况;这份遗嘱由你的两个舅舅做见证人,你的舅舅是你母亲的兄弟,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的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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