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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有效吗?
2016-11-0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口头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很多人也很陌生。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立口头遗嘱的。《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关于哪些人可以做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第十八条也做了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由此可见,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素:

  1.危急情况之下才能立口头遗嘱;

  2.应当有两个以上有见证资格的人来做见证人;

  3.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再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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