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怎样才合法?
《继承法》规定可以以口头方式订立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家住太原的王先生今年46岁。他有一个妹妹,今年42岁,与丈夫生活在大同市。自从两人的母亲去世后,王先生便把父亲接到家里一起生活,照顾老人的起居。父亲去世前住院看病花了十几万元,也是王先生出的。妹妹因为离得远,也因为家境一般,很少给父亲钱物,但像过年过中秋等节日时,大多会回来陪老人家。
王先生的父亲去年去世后,留下一处70多平方米的房产和20多万元。临终前,他当着王先生和王先生姑姑的面说,所有财产都由王先生继承,分文不给女儿。但安葬完父亲后,王先生的妹妹提出要继承老人的遗产。王先生说,老人家有过遗嘱,财产要由自己继承,但他也考虑兄妹之情,要适当地给妹妹一些,具体数字他说了算。王先生的妹妹则说,王先生是想独霸遗产才想出了这一招,并让他拿出凭证。尽管王先生的姑姑作证,老人之前确实说过这话,但王先生的妹妹觉得,是两人合起伙来对付她。最后,兄妹不欢而散,欲对簿公堂。那么,王先生父亲的遗产究竟该怎么继承?这样的遗嘱合不合法?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李豪嘉律师说,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继承的两种形式,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只有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未涉及全部被分配财产的情况下,法定继承才启动。
按照王先生的陈述,其父曾经订立口头遗嘱,在场人只有王先生和其姑姑。《继承法》规定可以以口头方式订立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王先生是其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他的姑姑是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不可作为见证人,因此王先生及其姑姑均不可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既然口头遗嘱没有法律效力,那么王父的遗产应当进行法定继承。王母先于王父去世,王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王先生及其妹妹王女士,遗产应当在王先生和王女士之间进行分配。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通过此法条可知,继承人通常情况下等额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但王先生在其母亲去世后与父亲共同生活,遗产分配时,可适当多分。但王女士并未丧失继承权,也应当分得其父的部分遗产,只是在分配时适当向王先生倾斜即可,并非王先生说了算。
律师提醒:通过此案例可以看出,订立遗嘱需符合一定的形式和要求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否则极易使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传承,建议读者在订立遗嘱之前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了解订立遗嘱的具体流程,保护被继承人的遗愿。在继承方案协商不成时,由于继承人均是被继承人的至亲,血浓于水,也应当互敬互爱,各退一步,避免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