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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代写遗嘱、口头遗嘱为何无效?
2016-04-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案例:李某年事已高,失去书写能力,想制作一份遗嘱对自己的财产作好分配。他找来上大学的孙子,让孙子把自己如何分配财产的想法写下来,遗嘱的签名也是其孙子代签,李某在名字上摁手印。李某病世后,因被继承人之间对遗嘱的分配方案产生争议。但该遗嘱因缺乏法定要件,被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效遗嘱。

  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李永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由他人代笔制作书面遗嘱,但代书遗嘱有严格的制作要求,如有欠缺,很有可能会导致遗嘱无效。代书遗嘱一般应符合如下要求。第一,代书遗嘱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有一见证人代书。代书人只是遗嘱人口授遗嘱的文字记录者,而不能就遗嘱内容提出任何意见,不得对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篡改或修正。第二,代书遗嘱须有不少于两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不得有继承上的利害关系。见证人中的一人可为代书人。对见证人人数的要求,是为了保证代书的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在书写完遗嘱后,应向遗嘱人宣读遗嘱,在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确认无误后,在场的见证人和遗嘱人都须在遗嘱上签名。遗嘱人如确实不会或不能书写自己名字的,可用摁手印的方式来代替。李永律师建议对代书遗嘱的制作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从而更好地固定代书遗嘱法律效力。因代书遗嘱的设立涉及专业法律知识及制作程序,建议遗嘱人委托专业人员指导操作。

  案例:刘先生父亲去世之后,该房产一直由刘先生的儿子居住。去年刘先生的妹妹不幸生病去世,不久之后妹夫和侄子找到刘先生,说要分割该房产,他们认为刘先生的妹妹对此房有继承权,现在她已经去世,作为她的丈夫和孩子,他们应该享有分割此房的权利。刘先生很生气,他认为当初父亲已经将房子给自己的儿子,这些都是妹夫知道的事情,现在却来要房子算怎么回事?而且刘先生的弟弟也愿意为刘先生作证,刘先生来咨询,父亲所立下的口头遗嘱是不是有效,妹夫和侄子有权争房产吗?自己的儿子能得到该房吗?

  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解答:刘先生的妹夫和侄子有权继承该房。刘先生的父亲虽然口头上分配了该房,但是没有留下有效的遗嘱,所以该房产应该由刘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刘先生的父亲所立下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刘先生的妹妹已经去世,也没有留下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有效证据,所以,刘先生的妹夫和侄子作为其妹妹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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