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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口头遗嘱 继承时惹“麻烦”
2016-04-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78岁的王大娘的老伴于三年前去世,王大娘有一儿一女,老伴儿去世以前就和儿女说,将他和王大娘共有的一套房产留给王大娘,由于儿女经济条件都不是很好,将来王大娘可以将房产卖掉作为养老看病的费用。去年冬天,王大娘得了一场大病,花了近十万元,最近她打算将房产卖掉,作为以后看病的费用,找到买家以后到房管局咨询,房管局不给过户,原因是房产在王大娘的老伴名下,老伴又未留下合法遗嘱,房产局不能给办理过户。王大娘要卖房,必须先把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首先需要儿女放弃自己所拥有的那部分房产继承权才行,但王大娘的儿子说不愿意放弃继承,现在王大娘很无奈。王大娘的女儿于女士在报纸上看到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免费为100位济南贫困老年人维权打官司”的报道后,找到律师请求提供帮助。

  律师分析:王大娘的老伴虽然口头上将房产留给王大娘,却没有留下有效的遗嘱,所以该房产属于王大娘老伴的那一部分应该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也就是由王大娘还有他们的儿女三人共同继承。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王大娘老伴儿所立下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现在王大娘想卖掉房产看病,首先需要分割遗产,由于她的儿子不愿意放弃继承,所以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王大娘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遗产,就可以解决该问题了。

  律师提醒:老年人朋友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按照习俗立下所谓的“口头遗嘱”,但是这种遗嘱并不符合法律程序和形式,往往会给以后的继承造成困难。所以一定要注意口头遗嘱的形式问题,要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才能生效,并且如果不是紧急情况,一定要立下有效的书面遗嘱或者录音录像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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