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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成立的条件
2011-08-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1、被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 1)丧失父母的孤儿;

(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条件可适当放宽

(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儿童

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收养法》第5条

( 1)孤儿的监护人优先抚养权的规定

( 2)社会福利机构

(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由于本身有残疾或重病在身,没有劳动能力的

3、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收养法》第6-9、14条规定

( 1)无子女与计划生育政策相符

(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4)年满30周岁

( 5)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例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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