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生后,亲生父母由于重男轻女将我遗弃……后来,民警将我送到当地的民政部门。之后我的养父母在民政部门收养了我,并将我养大成人。如今我已大学毕业,工作稳定,收入颇丰。在我报答养父母恩情的时候,我的生父母找到我,要求我尽赡养义务。我对生父母还具有赡养义务吗?”采访中,杨小姐向记者说出自己所遇到的法律困惑。
XX律师事务所邬律师分析认为,养父母通过民政部门收养杨小姐,完全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所以杨小姐的生父母与她之间的权利义务因为被别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杨小姐在对养父母尽孝心的同时,可以不赡养生父母。当然,法律不禁止杨小姐自愿对生父母尽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