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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不同意是否还能收养
2020-07-2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不管是单身人士还是夫妻,如果想要收养孩子的话,就必须要达到收养法中规定的相应条件才能收养。而要是以夫妻名义进行收养的话,那肯定就不是一个人的事情了,那么配偶不同意是否还能收养呢?以下是离婚法律网小编整理的相关法律资料。

  一、配偶不同意是否还能收养

  收养一般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程序,亦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办证三个环节。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决议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并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公证人员应对当事人要解除收养的原因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查明解除收养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有无其他意图;双方对财产和生活问题的处理是否合法等,经审查后,对符合解除的,就为其办理公证,准予解除。如果不符合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不予办证,对有关纠纷,可建议当事人依法提出诉讼程序。

配偶不同意是否还能收养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收养子女案件,必须依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经生父母、养父母同意,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也同意,又办了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应依法保护。

  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生父或生母送养时,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

  养父母中有一方在收养时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了事实上收养关系的,应予承认。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

  三、哪些人可以收养子女

  收养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对收养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华侨收养二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公民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在此限)。

  2、收养人必须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抚养、教育能力包括收养人必须无疾病(严重的传染病或精神病),并有可靠的经济收入。

  3、收养人必须年满五周岁(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继父母收养子女不在此限)。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继父母收养子女不在此限)。

  如果是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相差的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此限。

  以上就是离婚法律网小编带来的关于“配偶不同意是否还能收养”的解答。通常配偶在进行领养小孩的情况下是需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条件才可以,否则是不能领养的,而且配偶还必须满足其他领养的基本条件才能够领养。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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