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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要符合哪些法定条件
2017-11-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公民如果想收养孤儿,一定要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办理收养手续,这样才能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千万别心存侥幸,怕麻烦而不去收养手续,很有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接下来,小编就来给大家说说收养孤儿要符合哪些法定条件?以及收养孤儿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一、收养孤儿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一)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四)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五)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七)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八)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收养手续的办理程序

  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收养人需提供的材料有: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登记:经审核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从上文的介绍中得知,合法的收养关系须收养行为的三方当事人,即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都要满足《收养法》中规定的条件,之后还需要办理收养登记或者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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