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收养法 > 收养条件 > 正文
什么是无效收养
2015-10-2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欠缺条件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那么什么是无效收养,收养关系可以通过什么办法解除,如何解除收养关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无效收养

  无效收养行为,是指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

  我国《收养法》第25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据此,无效收养的原因主要包括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收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被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从而无效的,也应如此。这就意味着,凡事被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不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任何法律后果。无效收养的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收养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父母借收养名义出卖亲生子女等,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解除收养关系分为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两种。

  (一)协议解除

  第一类,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

  这里的前提是被收养人未成年。对收养人,法律未规定具体条件;对送养人,法律规定的条件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如果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这一规定显然是为了充分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

  第二类,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协议解除。

  前提是被收养人已经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条件是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天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如果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必须到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

  (二)诉讼解除。

  按照前述《收养法》第26条的规定,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不享有单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权,不得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依法要求解除,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和另一方达不成解除协议的,也可通过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查明当事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真实原因和有关事实,根据《收养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遵循收养法基本原则,依照法定条件进行处理。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