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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应注意三方面问题
2011-09-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今年6月,我国许多地方发生洪水灾害,很多孩子成了孤儿,出于爱心,不少市民希望能收养孤儿,但不知道收养程序、收养人条件等相关法律规定,故咨询相关问题。

  根据《》的相关规定,收养孤儿的程序有以下几点:收养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收养登记处审查备案后,进行登记;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应当由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孤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的人同意。

  收养关系成立后,应当到公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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