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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应提交的证明以及审批手续
2011-09-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收养孤儿与收养其他儿童一样,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收养人的条件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比如,送养人是孤儿的人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四项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当然,收养孤儿是可以放宽一些条件的。收养人有子女也可以收养,而且还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收养两名、三名。

  收养孤儿也必须与送养方达成一致意见,要有协议。然后,办理正式的收养登记,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登记时,要向民政部门出具很多证件和证明,比如,社会福利机构做送养人的,要提交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做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收养人也要提交一些证件和证明材料,比如,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如果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还要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儿童的残疾证明。

  提交这些证件和证明以后,由收养登记机关在30日以内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收养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以及收养的目的是否正当;

  第二,被收养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被收养人的条件;

  第三,送养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送养人条件;

  第四,当事人申请收养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经过审查后,收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证件齐全有效、符合《》规定的的,应当为他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从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的,不予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还要在登记前公告查找他的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收养关系成立以后,需要为被收养的儿童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户口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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