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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养 条 件
2011-09-2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一、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及孤儿,国内公民及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单身男性收养女孩的,适用《》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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