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养法》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收养人应具备的四个条件。
1)收养人无子女; 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在《收养法》第八条中规定: 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但是,对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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