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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律在保护儿童以及伦理上存在漏洞
2011-08-1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而一旦公权力在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社会抚养费的压力之下,也参与到有偿送养的行列来,那么法律则往往无法得到有效遵守,尤其是它可以越权设立强制执行的“法庭”时。

  另一方面,中国的跨国领养制度,也相对比较迎合海外需求,各种便利的领养程序,缺乏收回和监督孩子生活成长的责任,这令中国成为美国领养儿童的最大来源国。

  更糟糕的是,目前中国的收养法律,只需要民政公示60天后无人领回,即可宣布婴儿为弃婴,从此可能进入这个产业链。

  而现行《收养法》第21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这种与美国公开领养大相径庭的做法,让被“弃婴”被“领养”的中国父母们的寻子之路更加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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