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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的两大要件是什么
2013-09-1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涉外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本书所说的涉外收养是狭义的涉外收养。那么涉外收养的两大要件是什么呢?下文,离婚法律网小编给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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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涉外收养的实质要件
 
  涉外收养的实质要件,是指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具备中国收养法规定的成立收养关系的一般实质要件,此与国内收养无异。
 
  第二、涉外收养的形式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1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4条至第21条规定了涉外收养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即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具体介绍涉外收养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
 
  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被收养人的条件限制主要体现在被收养人年龄上。我国原则上不允许收养成年人和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被收养人年龄条件的放宽也是在极少数情况下、条件十分严苛的。而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没有对被收养人的年龄做过多限制。笔者认为,我国应放宽此种限制,把成年人与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纳入被收养人的范围中。
 
  把成年人纳入被收养人范围,一方面,是由于一部分成年人虽然年龄已达成熟,但身体素质或心智较常人还有所欠缺,又无依无靠,完全靠政府福利照顾又不现实,也无法满足其享受家庭温暖的目的;另一方面,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老人需要通过收养来得到物质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慰藉。
 
  对于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我国没有把他们纳入被收养人范围。这样的规定固然有其道理,但笔者认为,孩子愿不愿意进入一个新家庭,应从孩子本身的同意权和收养程序完善方面入手,而不应从法律层面剥夺他们拥有一个家的机会。
 
  2、收养人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需无子女并只能收养一名儿童。笔者认为,我国可放宽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目,从程序上对收养多名子女的收养人进行更严格的审查,给孩子们一个有家的机会,也给有能力的家庭多承担一份社会责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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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关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十分宽松,可完全不受《收养法》第6条的限制。笔者认为,关于这一放宽之妥当性有待斟酌。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问题,虽说条件都予以放宽,但均仍有一定底线。我国收养法对继父母条件完全放开,势必影响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应该加以规范。
 
  我国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双方共同收养。而法国、德国、瑞士都规定了配偶一方可以单独收养其配偶的子女。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予以借鉴,因为现行规定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生子女变为养子女的尴尬。
 
  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是对于同性收养及女性收养男性的情况均没有规定,这一不符合男女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二不符合越来越多国家对同性恋者收养予以认可的趋势。笔者认为,我国收养法应先对女性收养男性做出年龄差距的规定,待我国承认同性恋者收养以后再对同性收养做出规定。
 
  随着同性婚姻在世界部分国家的合法化,同性恋者收养子女也逐渐得到了一些国家法律的承认。德国、英国和美国的部分州都将同性恋者纳入收养人的范围。故笔者认为,经过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同性恋者或者家庭,同样能给被收养人一个健康美好的家,我国也应对同性恋者的收养予以考虑。
 
  3、送养人及其同意权
 
  我国收养法未对父母同意权的时间予以限制。而笔者认为,为了避免儿童的生母仓促作出同意收养的决定,应给儿童的生母充分考虑的机会,所以,我国收养法也应考虑对父母同意权时间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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