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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要具备什么条件
2013-08-07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核心内容:涉外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那么,涉外收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下文,离婚法律网小编给您具体介绍,仅大家参考。

 
  一、涉外收养的实质要件,涉外收养的实质要件,是指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儿童,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具备中国收养法规定的成立收养关系的一般实质要件,此与国内收养无异。
 
  二、涉外收养的形式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涉外收养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即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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