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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的实质要件
2011-08-0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涉外收养的实质要件,是指涉外收养当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收养法规定,外国人可以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因此,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必须具备收养法所规定的条件:被收养人必须是未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须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满30周岁的条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应当征得其他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有配偶者应当共同收养子女等等。

  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因此,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除了要求当事人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收养条件外,还应当具备该外国人所在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收养条件。可见,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条件是比较严厉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涉外收养关系在中国或收养人所在国一国内被确认有效,而在另一国却不被法律认可的矛盾局而发生,以维持收养关系的稳定,保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这样也可以防止收养人故意归避本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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