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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收养人年龄的特殊限制
2016-10-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导读:我国《收养法》对外国收养人年龄的特殊限制是什么?

  外国收养人年龄的特殊限制是什么?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这是对收养人年龄的最低限制。因此,外国收养人在向中国收养中心递交收养申请时,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的,双方都应满30周岁。

  我国《收养法》虽然对收养人最高年龄没有作出限制。但从“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出发,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一个合理的年龄差。从实践看,收养人的最佳收养年龄是30-45岁,处于这一年龄段的收养人精力充沛,又有生活经验,能较好地抚育年幼的婴儿。因此,中国收养中心对45岁以下的外国收养人优先安排1岁左右的孩子。对50-55岁的外国收养人一般安排3岁以上的孩子。对55岁以上的外国收养人,考虑到他们的身体状况、预期寿命、养父母与养子女合理年龄差等因素,中国收养中心一般不安排他们收养中国儿童,但收养继子女和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除外。

  知识延伸:

  什么是涉外收养?

  涉外收养关系是指含有外国因素的收养关系,即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形成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关系以及收养关系的解除等。收养关系成立后,一般就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但对此关系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同,如中国规定,收养成立后生父母完全丧失亲权,而法国规定养子女同生父母的关系不因收养而终止,美国则规定需依收养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决定,此时就会产生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冲突问题,需适用冲突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收养的冲突规范,有些国家规定收养适用收养人本国法,有些国家规定适用收养人住所地法,还有些国家则规定适用被收养人本国法。

  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根据中国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涉外收养关系中的法律适用是:(1)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适用被收养人住所地法,并不得违背收养人住所地法;(2)收养的程序适用收养行为地法;(3)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效力,适用收养人住所地法;(4)涉外收养关系的解除及其效力,适用收养人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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