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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需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2016-10-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导读:根据中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依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成立。对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的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大陆收养,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为其所需证明材料办理认证,在中国国内登记成立的收养行为,根据当事人需要,可在中国国内办理收养公证、认证手续。华侨之间在国外收养,当事人应在居住国依法办理有关收养手续,中国驻外使(领)馆目前不为其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是按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无血亲关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公证是指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建立收养关系 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涉外收养涉及到国际法、双边条约以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国法律。目前,中国已经与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西班 牙、瑞典、挪威、冰岛、丹麦、爱尔兰、比利时、芬兰、荷兰、新西兰、新加坡、澳大利亚16个国家建立了跨国收养合作关系。这些国家的收养法虽各有特点,但 基本制度与中国收养法律没有大的冲突。

  1、外国人来华收养应提交的材料:

  外国人 来华收养中国儿童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由本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 下列文件:收养申请书、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健康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证明、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收养子女证 明、家庭情况报告。上述文件须经其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和中国使(领)馆认证。

  2、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国内收养儿童应提交的主要材料:

  (1)定居国外的华侨(包括定居国外的港、澳、台同胞)应提交:护 照、收养申请书和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上述证明材料原则上应经其居住国有关公证机构公证及其外交机构 或授权机构认证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华侨的出生地、婚姻缔结地是中国,有关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可由中国有关机构出具。

  (2)定居香港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内地收养儿童应提交:收 养申请书、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 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如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出生地、婚姻缔结地是中国内地或者外国,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也可以 由中国内地有关机构出具,或者外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提交:收 养申请书、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澳门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 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如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出生地、婚姻缔结地是中国内地或者外国,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也可以由中国内地有 关机构出具,或者外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台湾居民应提交:收 养申请书、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 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如台湾居民的出生地、婚姻缔结地是大陆或者外国,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也可以 由大陆有关机构出具,或在外国有关机构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以上是对如何办理涉外收养, 申请涉外收养需要什么材料等问题的介绍。相信通过对本文的阅读,读者已经对我国在涉外收养的具体规定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然而,法条规定与司法实践并不总是 一一对应的,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碰到的往往是复杂繁琐的情况,只有认真地厘清各个问题,仔细地进行分析才能够精确地适应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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