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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外收养公证与提交材料
2011-08-2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摘要:办理涉外收养公证,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并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包括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经过公证、认证的材料,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如何办理涉外收养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办理涉外收养公证,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并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经过公证、认证的材料:

1. 收养申请书; 2. 婚姻状况证明;  3. 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4.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 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6. 收养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送养人、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 送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3.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及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4. 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提供该机构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还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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