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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抚养费能否限制探望权
2016-02-02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市民:2015年初,我与丈夫陈某协议离婚,约定10岁的女儿由我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成年,每月陈某可以探望女儿两次,每次时间为一天。由于最近3个月,陈某都没有给付抚养费,所以我不想再让他探望女儿了,等他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后才同意他探望女儿。陈某意见很大,说我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他只是做生意一时资金周转困难才没有给付,而我又有能力负担女儿的抚养费。请问我可以这样做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权利,一方不得以先行给付抚养费抚养费太少以及双方家庭之间存在矛盾等理由加以干涉、阻挠。离婚后的双方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孩子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

  陈某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陈某探望女儿并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你不能限制陈某探望女儿的权利。如果对方探望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此外,陈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探望权,人民法院应当考虑从既不影响子女现有正常生活和学习,又增加子女与父母的沟通交流;既维护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目的出发,酌情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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