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祸残废变更抚养权案
2011-05-0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导读: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包括: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案例:李男、张女于1997年结婚,婚后二人生活幸福,并育有一儿李强。随着家事增多,二人经常发生争议。1999年李男因公出差,遇到情人刘小姐。不久刘小姐随李男来到李所居住的城市,并租了一间房子,偷偷同居在一起。很快张女知道此事,双方闹得不可开交,李男提出离婚。2000年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孩子归张女所有。不幸的是,2001年,张女因车祸身体残废,日常生活全靠其弟弟一家照顾,李男见张女已无力抚养李爱,要求其把孩子交给他抚养,张女不同意。2002年,李男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一审法院判决李强归李男抚养。张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一般不能改变。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又作了一些规定,特定情况下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本案中,原抚养方因车祸伤残无力抚养孩子,所以,另一方可以提起抚养关系变更之诉,要求改变子女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