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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
2015-06-30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具备哪些情形对取得子女抚养权更有利呢?变更子女抚养权应该收集哪些证据呢?收集证据的方式有哪些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类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

  一、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四类具体情况,即: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对子女有利应优先考虑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责任编辑:sar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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