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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无效的情形
2018-09-2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口头遗嘱又称“口授遗嘱”、“略式的口授遗嘱”或“特别方式之遗嘱”。遗嘱人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由于具有昜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査证的缺点,各国对口头遗嘱的条件皆予以严格规定。那么口头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离婚法律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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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5)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对此种遗嘱须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见证人条件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综上所述,口头遗嘱必须是在遗嘱人情况危急的情况下作出的,且还需要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此时的口头遗嘱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希望通过离婚法律网小编的介绍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有其它法律问题有疑惑的,欢迎咨询离婚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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