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遗嘱房子子女平分 口头承诺无法律效力
2016-04-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沂南县的老王有一套房子,没留遗嘱就去世了。长子王先生主张房子归他,因为父亲多次跟他说过房子留给他,且在邻居面前也提过。可这样一来,老王其他俩子女不愿意了,主张房子也有他们一份。
老王在县城有一套140多平米的房子,老伴去世多年,他一直自己生活,最近几年身体不好,跟着在县城居住的大儿子一起生活。老王一共三个子女,长女王女士最大,其次是大儿子王先生,还有个小儿子在青岛居住。而老王曾在小区散步时对邻居们表示房子以后留给大儿子,也曾多次在大儿子和大儿媳面前说过。
2016年初,老王去世,去世前并没有留下书面遗嘱。事后大儿子王先生要求按照父亲生前的意思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其他两人不同意。
据律师介绍,按照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因此,老王在散步聊天时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其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老王的三个子女均有同等继承权,每人分得三分之一的房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