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事实收养公证得到有效办理
2011-08-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2008年9月5日,由国家民政部牵头,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以及人口计生委下发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该文件体现了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精神,在妥善解决现存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上,提出了指导意见,以1999年4月1日为时间界线,区分不同情况,分《收养法》修改施行前和施行后的情况,为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文件指出,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施行前,公证机构根据司法部有关事实收养的法律法规办理收养公证和当事人之间的抚养事实公证。
该文件下发以来,隆安县事实收养公证案件日趋增多。到目前为止,该县公证处已顺利为当事人办理了关于事实收养的公证案件12件。由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其他原因,该县现在还有待办的事实收养案件2件。被收养人事实上已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了牢固的拟制血亲关系,且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对于事实收养的申请,要求申请人提交如下材料:收养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收养申请书;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被收养人的一寸相片三张。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使事实上已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了牢固的拟制血亲关系的被收养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该文件下发以来,隆安县事实收养公证案件日趋增多。到目前为止,该县公证处已顺利为当事人办理了关于事实收养的公证案件12件。由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其他原因,该县现在还有待办的事实收养案件2件。被收养人事实上已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了牢固的拟制血亲关系,且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对于事实收养的申请,要求申请人提交如下材料:收养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复印件);收养申请书;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被收养人的一寸相片三张。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使事实上已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了牢固的拟制血亲关系的被收养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