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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
2016-04-1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

  《收养法》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

  一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二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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