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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公证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2015-05-18作者:oshan来源:离婚法律网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明和材料呢?这有两个方面:一是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时,收养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二是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时,送养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下面由离婚法律网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张。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书)。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办理事实收养公证,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包括已离婚的),需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证明(该项证明需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

  2、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单方作送养人的,由送养人单方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被送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时,必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有监护能力的证明、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以及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4、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需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对查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其生母单方作送养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说明单方送养的原因。

  6、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综上:是办理事实收养公证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的全部内容,包括基本的身份证、户口薄、照片,申请书,婚姻状况,职业状况,身体健康证明,收养协议,亲属关系证明等。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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