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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期:事实收养公证后孩子可入户
2011-08-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毕先生:我和太太结婚多年未生育孩子,在1990年在回湖南老家的途中捡到一名女弃婴,从此以后我们夫妇俩把她当作女儿,一直抚养她,并取名毕???帧O衷诒????忠?上高一,但是因为我们一直无法办理毕???值幕Э冢?所以很多中学都不收她读书,我们应该怎么办?
  公证员:根据佛山市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和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四个单位联合发的佛民社[2005]63号文《关于妥善解决事实收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予以妥善处理。凡当事人能够证明双方确实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所以,毕先生你应该提供当年捡拾弃婴的两个现场目击证人的证明材料、交你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会事务(社工)办,由社会事务(社工)办出具当事人捡拾弃婴(童)证明,并加盖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公章,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关系公证,凭公证书到公安户政部门依法办理入户手续。
  另外对于1992年4月1日后至1999年5月25日《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以前的事实收养关系,如果当事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办登记;对于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关系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有关规定处理后,出具证明,镇(街道)社会事务(社工)办出具捡拾弃婴(童)证明,到所在区民政部补办收养登记手续,由公安部门依法办理入户。
 
提示:
  1、如果收养人是港、澳、台同胞和华侨的,应提交中国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收养当事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
  2、对于1999年5月25日之后发生的事实收养,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
  3、佛山市事实收养公证和补办登记工作的期限是从2005年8月16日起至2005年底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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