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收养法 > 收养条件 > 正文
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2011-08-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此外,收养人原则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