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收养法 > 收养条件 > 正文
收养子女中,送养人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2011-08-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①送养人的子女须不止一人。这一限制的理由,与独生子女不得为被收养人的理由相同,两者是互相对立的。所谓子女不止一人,应理解为健康子女不止一人。如子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但只有一个健康的,其他子女为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患者的,这些子女的父母亦不得为送养人。

  ②送养人有配偶的,须双方同意。有配偶者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单方送养是无效的,因为他(她)侵犯了对方的亲权。

  如果送养人为生父母之外的监护人,或在医院领养婴儿,在社会福利院领养孤儿。弃儿,均须经上述监护人或单位同意。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