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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需具备哪些条件
2011-08-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收养:

  (一)年满30周岁。这是收养人的年龄条件,指年龄须为30周岁以.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均需年满30周岁、一方不满30周岁,不能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亦需年满30周岁。

  (二)无子女的指收养人须无儿无女。女儿出嫁,不属于无子女。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亦不同无子女。离婚后子女归另一方直接抚养,也不属于无子女、收养法规定无子女者方可收养是从我国人口状况出发的;若有子女者还可收养子女,无疑是对计划生育的冲击。

  (三)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虐待、遗弃、强奸、流氓等犯罪前科,并具有抚养被收养人的经济能力,还应当没有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疾病,如收养人患有艾滋病,则不能收养。

  (四)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非直系血亲、第二代旁系血亲。例如,外祖父母不能将外孙子女收为养子女,兄姐不能将弟妹收为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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