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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时,收养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2011-08-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①收养人须为成年人。这是收养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收养人是被收养人的养父母,未成年人不具备为人父母的条件。

  ②收养人须无子女。在我国,有子女的人一般不许收养,这是同计划生育的要求相适应的。但是也有例外,子女残废不能自理,或子女定居国外,致使老人身边无人照料的,经过批准可准予收养。子女在国内异地生活,或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等,都不属于上述例外情况。

  ③夫妻一方须无生育能力且年龄在五周岁以上。“须无生育能力”是对“须无子女”的补充。无子女有多种原因,有的并不是永久性天子女,而是临时性无子女。如仅以无子女为条件,可能会出现先节育,收养后再生育的现象。为了实施计划生育的需要,有关部门规定,夫妻一方须无生育能力,而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人,始具有收养子女的资格。至于有无生育能力,须县级以上医院诊断。

  ④收养人须无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这是从子女利益出发对收养人的限制。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因而不具有收养能力。轻度的或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不在此列。所谓其他严重疾病,是指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而言。著允许患者收养,必然不利于对子女的抚养,有害子女的健康。

  ⑤收养人须有正确的收养动机和良好的思想品德。收养人的收养动机和思想品德对收养的效果、子女的成长,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收养人以收养为名,实际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必然会侵害被收养人的权益,背离收养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危害,这是我国法律不能容许的。

  ⑥收养人须具有抚育儿童健康成长的经济条件。这是从子女利益出发所作的要求。好逸恶劳,自身不能维持生活的人,不得为收养人。当然,对收养人经济条件也不能苛求,确认有元抚育条件时,应从实际出发。

  ⑦已婚当事人的收养须夫妻双方同意。夫妻双方同意是已婚当事人收养子女的重要条件。它有利于夫妻和睦,有利于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一方要求收养,另一方不同意时,不应准予收养。如一方同意收养,另一方在其收养时未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时,应予承认;另一方始终不同意收养的,只承认被收养人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单方收养)。如当事人先收养后结婚,该收养关系为单方收养。如结婚时一方愿以另一方收养的子女为双方子女,双方应出具书面协议或经过公证变单方收养为双方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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