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网-行业领先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徐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保定 长沙 长春 泉州 常州 惠州 贵阳 昆明 盐城 潍坊 金华 石家庄 济宁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呼和浩特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离婚法律网 > 收养法 > 收养条件 > 正文
收养孩子需具备的四大条件
2011-08-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收养孩子需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不少于40周岁。

 另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条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送养人条件中“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被收养人条件中“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条件、送养人条件中“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被收养人条件中“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收养1名的限制。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