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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哪些人可以做送养人
2011-08-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在通常情况下,下列公民、组织可以做送养人:

  一是孤儿的监护人。孤儿的监护人,指民法通则规定的第二顺序和第三顺序的监护人,包括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孤儿的亲属的关系密切的朋友,孤儿父亲或者母亲的生前所在单位,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孤儿的监护人可以做送养人。

  二是社会福利机构。通常是指民政部门主管的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院,这些社会福利机构是民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可以做送养人。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机构我国现有近千所。

  三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因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不满14周岁的子女的,可以做送养人,将子女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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