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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养婴儿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2017-07-25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抱养婴儿其实也就是我们说的收养婴儿,此时一般是向福利院申请收养的。而现实中也不是任何人都具有收养资格,此时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之后,才有可能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实际收养到婴儿。那究竟抱养婴儿要满足怎样的条件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抱养婴儿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抱养孩子的收养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其抱养行为是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抱养者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且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抱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抱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抱养女性的,抱养人与被抱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抱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抱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抱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抱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抱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抱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抱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二、抱养孩子的程序如何

  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和实际状况,我国办理抱养的机关有两种:

  1、一是公证机关,即各地的市(区)县公证处,这是我国办理抱养的主要机构。

  2、二是基层政权或户籍部门。在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由乡、镇政府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抱养登记。

  办理抱养证,当事人需要到抱养机关申请。抱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抱养人须共同到抱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抱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抱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抱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等。

  在抱养婴儿的时候,除了要求当事人符合规定的条件之外,同时还需要办理收养公证或办理收养登记才行,否则成立的也仅仅是事实收养,这种情况下对当事人来讲是会存在很大风险的,也有可能给自身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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