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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的条件是什么?
2017-06-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收养弃婴在我国是一种很常见的收养行为,一方是因为自己不能生育或不想生育,而另一方则是一出生就失去父母。面对这样的情形,在办理了相关的收养手续后就能成功的收养弃婴。但收养弃婴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收养弃婴的条件是什么。

  一、收养弃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要求收养人无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2、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3、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病等。另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只要符合以上条件,无论城市人、农村人都可以收养弃婴。无子女的家庭可以收养弃婴或到福利机构去收养孩子,而有子女的家庭则只能到福

  二、收养弃婴怎么办理手续

  收养人可以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之后到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同时,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最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法》第8条的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因此,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收养无以查找生父母弃婴的,民政部门在登记前必须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凭收养登记证就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尽管收养人收养弃婴是一件很好的事,收养人的行为符合最基本的道德观念,但是如果没有办理好收养手续,将会违反收养法以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致使收养人受到处罚。因此,在您办理收养手续的时候,最好请一名律师协助您办理,避免出现任何差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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