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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应满足哪些条件
2017-06-14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现实中能够成为收养关系中的收养人,包括福利机构、生父母等等。针对不同的收养人,法律中规定了不一样的条件,若不符合的话,那么就不能将小孩送样给他人。那到底送养人应满足哪些条件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依照《收养法》的规定,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

  1、孤儿的监护人

  如果被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收养法》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这是对孤儿的监护人送养孤儿时的限制性规定。

  在监护人中,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为与孤儿有法定权利、义务的人。因此,由孤儿的近亲属行使送养同意权,更有利于未成年孤儿的抚养成长。

  2、社会福利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在我国主要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慈善机构,一般称作社会福利院。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29条的规定,对于因那些父母双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应由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因此,当收养人自愿收养弃婴、孤儿时,应由收容他们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那些由生父母自费送到福利院寄养的残疾儿童,福利院是无权将他们送养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不过由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除了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这个前提条件外,收养法还规定了如下限制:(1)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包括须经已离婚的原配偶同意);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时,可单方送养(如果生父母双方确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其中一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准确征得其意愿的,也应当允许另一方单方送养)。(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这是因为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血缘关系近,而且生活感情联系密切,收养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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