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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要提供什么材料
2017-04-06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在符合收养的条件之后,则还需要办理收养登记或进行收养公证之后,那么才能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而此时收养人与送养人就需要实际提供材料来办理收养登记了,那到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要提供什么材料?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要提供什么材料

  作为收养人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 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收养人将所有证件和材料通过常住国政府批准的收养组织寄往中国收养中心。

  中国收养中心批准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后,向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向自治区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二、送养人要交的材料有哪些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

  3、被收养人户籍证明;

  4、被收养人的成长情况报告;

  5、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

  7、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8、年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9、其他证明材料。

  在办理收养登记的时候,光是收养人是无法进行的,还需要送养人协助一起进行办理,而此时当事人身份地位不同,意味着办理收养登记的时候需要提供的材料是不同的。而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与送养人分别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小编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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