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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收养小孩要满足什么条件?
2016-10-31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1、要收养孩子,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如果已经离异,孩子归对方,是否算“无子女”?

  不算。“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如果生育过子女,但该子女死亡的,属于“无子女”,而离异仅仅导致子女未能共同生活,是不能视为 “无子女”的。

  3、如果妻子长期卧病在床,我们未生育子女,是否可以收养孩子?

  除收养继子女以外,不可以。根据《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条件。收养人长期卧病在床的,在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有所欠缺,建议先进行身体康复治疗,待痊愈后再行收养。

  4、如果是50岁的单身男子,想收养姐姐生的15岁女孩,可以吗?

  如果是姐姐生的孩子,属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法律上只要符合收养人30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子女,且有一定的抚养教育能力条件即可,对被收养孩子的年龄、单身男性和被收养女孩之间的年龄差不作要求。如果你是华侨的话,收养姐姐的孩子即使自己有子女也可以收养。

  5、如果是35岁的女性,未婚未育,想收养一名5岁的男孩,可以吗?

  可以。无配偶的单身女性在收养男性时,没有特殊年龄差要求,只要收养人符合30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子女,且有一定的抚养教育能力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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