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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下可以收养婴儿
2016-10-13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说到收养婴儿,通常都是收养哪些被父母遗弃或者找不到父母的婴儿。此时,如果有好心人想要收养他们的话,也是需要满足条件的。那么收养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收养婴儿呢?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条件下可以收养婴儿

  对于那种找不到父母或者父母双亡的婴儿,法律允许满足条件的人来收养他们,这样既能减轻社会的幅度,同时也能给婴儿一个圆满的家庭。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婴儿时收养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3、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出于对被收养的婴儿考虑,才会要求收养人满足一定的条件,只有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被收养的婴儿能够在一个好的家庭健康成长。至于收养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收养婴儿,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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