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子女须生父母共同送养
2015-12-18作者:未知来源:离婚法律网
2011年11月,女子吴某与男子倪某在外务工同居时生子倪某海。后因双方发生争吵分居,吴某遂将倪某海带回娘家抚养。2012年3月,吴某在家庭和经济的双重压力下,未征得倪某同意,单方将孩子倪某海送给张某夫妇收养。
2012年10月,吴某与倪某重新和好并准备结婚,要求张某夫妇交还孩子倪某海,遭张某夫妇拒绝。吴某遂将张某夫妇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以及送养条件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并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吴某送养倪某海时,未经倪某同意,违反了《收养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依法确认张某夫妇与倪某海的收养关系无效。
【说法】江西某律师认为,根据《收养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就是说,无论生父母是夫妻关系、离异还是未婚关系都必须征得对方同意。一方不同意送养的,另一方不能送养。因此,本案中,倪某是孩子的生父,其前女友未经他同意擅自将孩子送养,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送养行为无效,故法院判决确认收养关系无效,孩子由倪某自行抚养。